佛山一店铺占道经营拒不整改,被罚款2000元!
摘要:…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然而,部分商户为了扩大经营面积,
将桌椅、推车等摆放到店铺门外的人行道上,
既影响市容环境,又妨碍行人通行。
本期以案释法,我们通过一起“占道经营被处罚后拒不履行,最终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真实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违法必究,处罚必行,切莫心存侥幸!

某日20时许,南海区大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某路段,发现一商铺正在营业,门口人行道上摆放着两部推车、一张桌子、三张凳子,共占用城市道路约7平方米,过往行人通行十分不便。
执法人员当即亮证执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取证,并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而,到期复查时,当事人并未整改。随后,南海区城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南海区城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合计执行金额4000元(罚款:2000元、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2000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误区一:“罚单开了不交,拖一拖就过去了”
❌ 错!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虽加罚总额以本金为限,但2000元的罚单最终会变成4000元。拖延越久,代价越大。
误区二:“我不理它,行政机关也没办法”
❌ 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仅执行款项一分不少,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贷款、出行等。
误区三:“占道经营不是什么大事”
❌ 错!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侵占的是全体市民的公共空间。人行道被占,行人被迫走上机动车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法处罚、责令改正,是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