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一无名拉链厂非法排放不知名橙色液体?查!
摘要:…


2025年10月14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狮山镇松岗沙水工业园95号的无名拉链厂正在对外排放不知名橙色液体,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外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废水在无名拉链厂外漫流。
经查,厂外排水口水样总铜浓度超出排放限值1149倍、总锌浓度超出排放限值198倍,无名拉链厂涉嫌存在非法排放含超标重金属废水的违法行为。

现场对无名拉链厂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

该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南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南海分局通过前期摸排分析线索确定嫌疑企业,结合AI摄像头和在线监测技术手段获知嫌疑企业正在排水,从而迅速开展线下执法检查,当场开展采样监测并固定证据,进而有效打击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行业形成了有效震慑。
各企业要以此为戒
严守法律红线,勿抱有侥幸心理
做到懂法、守法、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