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资产管理公司被责令整改
摘要: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开了《关于对佛山市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开了《关于对佛山市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披露该公司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未通过有效方式核查投资者背景和财务状况;未穿透核查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未结合产品低流动性的实际风险准确认定基金风险等级。对此,监管部门依据对应法规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问责相关人员。
关于对佛山市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佛山市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资产证明材料和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等有效方式了解投资者的背景情况和财务状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穿透核查作为基金产品投资者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未基于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实际风险特征和程度准确认定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