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桌球室竟“偷偷”营业?勒令停业+罚款3万元!

群转热榜编辑2个月前 (07-27)生活252
摘要:近日,消防监督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位于…
近日,消防监督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位于广东中山东凤镇的一家桌球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员抵达现场后发现,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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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核实,消防监督员发现该桌球室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但并未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就擅自对外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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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桌球室的违法事实,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然而有不少经营者却知法犯法

“偷偷”营业、“强行”营业

这种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1

2023年7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一宾馆发生火灾,因消防设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控制火情。该宾馆此前因诸多消防安全问题被当地消防大队做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但在利益驱使下,仍然继续投入使用,拒不执行停业决定引发火灾,相关负责人均被判刑。

案例2

2015年12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某宾馆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此前,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已被消防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宾馆被强制查封后,在未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恢复营业,带险经营,直至发生火灾。相关负责人最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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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是儿戏

有法可依

一旦违法必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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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阿消提示

处罚不是目的,警示才是初衷

安全没有“侥幸”二字

万一出了人命,谁都担不起

请广大经营者们

引以为戒,重视起来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请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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